近日,经荔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区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据悉,2011年4月,吴某发现销售假冒品牌运动鞋有利可图,便在莆田市区安福市场租用一家店面从事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的批发,通过互联网发布相关消息后,很快便吸引了山东的买家刘某。于是吴某雇佣了任某等几名亲戚作为搬运工,将收购的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分批次发货给刘某。公安机关通过银行交易记录查明,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吴某共销售给刘某货值91795元的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